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達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