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上訴人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昆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上訴人義凱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3年10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承辦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