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0號聲請人 王春 仍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右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利率依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依本件本票記載,自發票日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付,自到期之翌日起「遲延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
㈡請補繳相對人李右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