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96巷1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就其主張之建物實地拍攝照片攜同到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