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湘蓉 債務人 葉其良
一、債務人林湘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湘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其良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湘蓉於93年11月8日邀同債務人葉其良為一般保證人與債權人訂有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672萬元(房屋貸款),並約定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3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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