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原告 朱俊宇 兼訴訟代理人 鄒樺宗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以丞 被告 葉若蓁 即上品飯包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復於同年4月16日具狀提出新證據,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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