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73號),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28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捌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
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3、4級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經扣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82公克,驗餘淨重0.8
194公克),係被告蔡孟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7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蔡孟樺因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為警於民國102年1月
11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持有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82公克,驗餘淨重0.8194公克),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5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於103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3月13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扣案透明晶體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現更名為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前揭透明晶體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82公克,驗餘淨重0.8194公克)等情,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1紙(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73號偵查卷宗第27頁)附卷可稽。是該透明晶體應屬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且該包裝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塑膠袋,業已無法與毒品析離,亦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釋明確,均屬違禁物。又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