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陳秀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宗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拍賣之土地○○○鎮○○段海口小段988-28地號)及建物(同上地段241建號)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宗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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