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請人林晁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佳適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呈清算開始時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資料所示,其清算程序尚有待處分之動產,然依本件聲請人所提清算收支表所載,均無上開資產處分後收入等內容,聲請人應依上揭說明重新詳為彙整收入、支出資料(如資產尚未處分完畢,請另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待清算事務完結後再提出本件聲請),再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應予處分完畢)、賸餘財產分配表(即分配予各股東之款項明細)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暨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紀錄表)。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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