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債權人 周木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柯智銓常青 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常青診所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如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經核有誤,並應具狀更正之,再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柯智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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