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1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吳祐吉
被 告 王有志
被 告 王雅紋
被 告 王雅婷
兼上一人之 鄭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