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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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字第5717號、109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合計為肆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及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審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驗前
淨重分別為0.075公克、3.275公克、0.733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65公克、3.262公克、0.72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9年度聲沒字第182號卷第4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