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上訴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上訴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上易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二號、上易字第一一五號上訴事件,以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難期公平之情事為由聲請指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管轄法院。惟查,本件由台灣高等法院管轄有何難期公平之情事,未據聲請人舉證以實以說,且台灣高等法院縱曾有為不利聲請人之其他裁判,亦不能謂本件審判對聲請人有難期公平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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