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000000000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大陸人士在台依親居留,所依祖父 蒙祖德 與其均無財產,於第一審時曾經法律扶助,但法律扶助基金會於第二審未准扶助,致其須籌措第二審裁判費。茲因祖父蒙祖德於第二審訴訟期間死亡,其經濟能力已有改變而陷於困頓,無資力支出第三審訴訟費用等情,有其提出之蒙祖德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台中市警察局流動人口登記聯單等件可證,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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