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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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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