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已於原審就利息部分之聲明,減縮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算(見原審更字卷四二頁),乃於提起上訴後,竟對該部分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算,該擴張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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