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河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河成自民國壹佰壹年肆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穆河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4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穆河成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尚有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待執行,並已於101年4月24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緝丙字第315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