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觸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