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86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蔣青蕓

被告 梁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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