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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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震懋金屬印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晴鈺 被上訴人聿禾印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