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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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福增
周珠雀被告蕭至誠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珠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福增、周珠雀因被告 蕭志誠 竊盜案件(100年度執字第11209號),分別經依檢察官及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等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具保人周珠雀部分,於法要無不合,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至具保人周福增係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1209號竊盜執行案件無涉,無從逕予沒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