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登岸
陳林秀珠 陳貞伶 陳氏秋 陳貞儒 陳彥樺 兼共同 陳貞伊 訴訟代理人被告 魏趨振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