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陳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62條、第63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之說明及文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之說明及文件,致本院無從調查聲請人是否確有債務超過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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