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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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柏榮 (即如附件1所示債權人 吳書緯 等307人之被
選定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一、債務人應向如附表一「姓名」欄所示各債權人分別清償如附表一「實發數合計」欄暨「資遺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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