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陳阿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業經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例如:通知信函暨其郵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