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簡玉卿 被告 康敏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敏瑩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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