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士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毀損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張榮欽告訴被告何士成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8頁),依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訴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