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鄭資華
被 告 吳定南
吳秀桃
吳碧玉
上 三 人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吳定早
被 告 林佳陵
林麗娟
林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