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鄭資華
被   告  吳定南
       吳秀桃
       吳碧玉
上 三 人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吳定早
被   告  林佳陵
       林麗娟
       林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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