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 江美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將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該通知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函合法送達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慈安二巷34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1年2月3日投埔警戶字第1010001531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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