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93號上訴人 許玉蘭
台中市○區○○路三段18號上開上訴人與 羅超間 因101年度婚字第9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