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東逸
林坤明 林大翔 林卓緯 林政緯 賴素芬 金琮傑 金琮凱 兼上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瑞珠 相對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事宜,分別依相對人設立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黃志雄之戶籍地址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黃志雄均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件信封、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皆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斗南郵局第104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