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丁○○
18號乙○○丙○○前列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扶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