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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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小字第4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鶯歌鎮,有其戶籍資料在卷足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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