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蔡甚
陳明彥 陳昱維 陳信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告 王國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