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詩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罰執字第444號、111年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詩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詩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訛,並綜合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各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至111年1月9日間,犯罪類型類似,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所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予更正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欄,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