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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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上訴人 陳達成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吉田 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