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姜云媜
被 告 顏伶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