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19號聲請人 張継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張美芬 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張美芬之全部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張美芬之全部兄弟姐妹同意聲請人指定之「監護人」人選之同意書。
四、張美芬之最新診斷證明及相關醫療、生活費用支出單據。
五、本件聲請原因。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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