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6號原告 朱林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英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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