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41號原告 聶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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