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紀有義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伍萬 元│0000000│││││東分行│││││├─┼─────────┼─────────┼───────────┼────────┼────────┼──┤│2│紀有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八十八年五月八日│捌萬肆仟陸佰元│0000000│││││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