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張薰予 告訴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葉芳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