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中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改分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過失傷害部分,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是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過失傷害部分改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