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黨永杰 指定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將所知案情交代清楚,且已與證人當庭對質,絕無串供逃亡之虞,且被告未婚妻也於龍潭女監執行,尚有1名10歲女兒需要照顧和扶養,被告雖經通緝到案,但實因為工作和經濟壓力,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8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而本院審酌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且係經通緝到案,斟酌一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性甚高,而面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於被告所列上開事由,核屬其個人事由,亦非係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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