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陳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隆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及參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計算,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2,713,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