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全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被告王家全、 徐暐喆 即 徐淳銘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三、提出被告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