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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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被 告 達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