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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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邱湘筠 相對人 李天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相對人李天貴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