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於民國95年9月21日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1,000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審湖字第001003980號收據),並非本件訴訟起訴前之督促程序費用,核與本件訴訟無涉,而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250第一審旅費530合計9,78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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