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桿旁工寮(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偵字第2186號,98年度營偵字第159、207、208、209、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共計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乙○○先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89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並於95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下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分別與附表所示 郭宗仁 等人使用之電話,進行附表所示之交易通話聯繫後,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郭宗仁等人。 嗣經警 於97年12月4日16時許,在乙○○位於臺南縣北門鄉 錦湖村 鰻 池高幹 46右2電桿旁之工寮住處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且供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LG牌銀色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郭宗仁、 陳威銘 、 陳志銘 、 王文俊 、 魏菁秀 、 陳正益 、丙○○、 蔡宏昌 、 呂基標 、 邱保安 、 翁振義 、 郭欣華 、 蘇志河 於偵查中之具結陳述,係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得為證據。又郭宗仁、陳威銘、陳志銘、王文俊、魏菁秀、陳正益、丙○○、蔡宏昌、呂基標、邱保安、翁振義、郭欣華、蘇志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碼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進行交易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曉為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又照相係透過鏡頭,以機械方式將形成之畫面映寫入膠卷,再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且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相,係透過機械而保障內容之一致性及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之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查獲相片10張,乃警員依機械方式所留存之影像,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宗仁、陳威銘、陳志銘、王文俊、魏菁秀、陳正益、丙○○、蔡宏昌、呂基標、邱保安、翁振義、郭欣華、蘇志河於司法警查調查中及偵訊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97年聲監字第424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見警一卷第15、16頁),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一卷第63、43、52、43頁,偵一卷第89、124、164、183頁),及本院南院刑搜字第788
8號搜索票和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2至26頁),及附表所示進行交易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所在見附表所示卷頁),及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一卷第61至62、40、
51、42、70頁,偵一卷第87、108、122至123、141、156至1
57、165、186至187、194頁)以及查獲相片10張(見警一卷第30至34頁)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且供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LG牌銀色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扣案為證,且查:
㈠丙○○(業於98年2月24日死亡)固曾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
偵訊中陳稱其於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3次,係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等語,然被告堅詞其僅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從事販賣海洛因之行為等語,且查丙○○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係有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丙○○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及長榮大學98年2月3日確認報告可憑(見嘉義地檢署98度年毒偵字45號偵查案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南縣學警偵字第0980001224號警卷第9、1
0頁),可見丙○○確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需求,並再參以丙○○與被告聯絡交易毒品之對話中,曾以「蝦子」做為欲交易之毒品之暗語,而附表編號13至15及19至23所示陳正益、蔡宏昌聯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話中,恰均以「蝦子」做為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等情綜合以觀,足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3次,應係分別販賣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丙○○為是。
㈡由上所述,被告應有分別透過附表所示與郭宗仁等人間之通
話交易連繫,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交付附表所示價格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宗仁等人,並收取如附表所示對價金錢之行為存在,且按近年來甲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負擔重刑責,而一再販出甲基安非他命之理,是被告具有營利之販賣意圖,至為彰顯。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被告犯罪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98年5月
,經修正通過,於同年月20日經總統公布。按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準用第14條規定,應分別特定期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本件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並未特定其施行日期。雖該條例於制定時,在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但此項施行日期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次98年5月20日修正之條文。故本次修正條文既未明定其施行日期,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是被告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98年5月20日修正、同年0月00日生效,且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經查: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
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上開規定業經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之罰金數額提高,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②然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
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則未有此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新增之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明顯有利被告,則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對其較為有利。
③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
自白,而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並進而販賣,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業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89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並於95年9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其刑外,就其餘部分加重其刑。又被告對於附表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予自白,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固戕害他人身心,惟各次販毒之數量尚非眾多,與報上經常刊載查獲販賣毒品之數量達數公斤以上之危害情形,顯然有別而無從比擬,誠屬情輕法重,倘仍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猶嫌過重,衡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法定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意圖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
品,造成毒品擴散而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如附表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共計6萬4千4百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全部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扣案之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LG牌銀色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實行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0點257公克)及吸食器、勺子各1支,被告堅詞供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等語,且被告本身確另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存在,而檢察官亦未舉證說明上開扣案物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有何關連,既無證據足認上揭扣案物與本件犯行相關,自不宜於本案併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對象│販賣次數及價格│①販賣對象使用之電話│所犯罪名及刑責││││││(新臺幣)│號碼││││││││②聯絡交易通話時間(││││││││通訊監聽譯文所在)││├──┼────┼─────┼────┼───────┼──────────┼───────────────────┤│01│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4日10時│ 鄉錦湖村 某││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0時34│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34分47秒│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47秒(偵一卷第1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2│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乙○○以1000元│①06─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日16時│ 鄉錦湖村快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6時4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49分42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42秒(偵一卷第1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 涵洞 │││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3│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宗仁│乙○○以2000元│①06─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1日21時│ 鄉錦湖村某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21時31│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21時31分│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32秒(偵一卷第1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32秒後之││││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某時│││││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4│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威銘│乙○○以9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8日14時7│ 鄉錦湖村北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8日14時7分│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佰元│││分27秒後│馬抽水站前││非他命1小包│27秒(偵一卷第25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之某時││││)│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5│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威銘│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3日16時│鄉錦湖村北││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3日16時4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49分後之│馬抽水站前││非他命1小包│分(偵一卷第25頁)│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某時│││││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6│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志銘│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日18時│鄉錦湖村北││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8時49│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49分28秒│馬抽水站前││非他命1小包│分28秒(偵一卷第2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7│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志銘│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1日0時│鄉錦湖村北││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0時23│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3分04秒│馬抽水站前││非他命1小包│分04秒(偵一卷第2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8│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王文俊│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4日12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2時11│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11分56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56秒(偵一卷第44│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09│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王文俊│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日8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7時47分│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08分04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42秒、同日7時56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涵洞│││31秒、同日8時08分│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4秒(偵一卷第44頁│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0│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8日13時│鄉錦湖 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8日13時4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59分08秒│防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26秒、同日13時5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分08秒(偵一卷第52│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1│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4日8時│鄉 錦湖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8時20│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20分20秒│防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20秒(偵一卷第5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2│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魏菁秀│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5日16時│ 鄉錦湖村堤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5日16時0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1分47秒│防路旁││非他命2小包│分10秒、同日16時2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分47秒(偵一卷第52│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3│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8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3日17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17時22│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元│││56分10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46秒、同日17時24│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分51秒、同日17時4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旁│││分32秒、同日17時56│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分10秒(偵一卷第88│張)沒收。│││││││頁)││├──┼────┼─────┼────┼───────┼──────────┼───────────────────┤│14│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日18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18時3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36分44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44秒(偵一卷第8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5│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陳正益│乙○○以7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2日19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9時50│貳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佰元│││58分11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17秒、同日19時5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分11秒(偵一卷第8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旁│││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6│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3日21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21時18│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18分45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45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6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內││││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7│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日20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0時05│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05分01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01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6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內││││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8│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丙○○│乙○○以8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日5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5時32│參年拾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仟元│││32分18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18秒(偵一卷第10│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6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內││││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19│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4日22時│鄉錦湖村鰻│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22時54│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54分07秒│池高幹46右│ 志忠 共同│非他命1小包│分07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前往)││0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內││││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0│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日16時│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6時1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18分04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分04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前往)││0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1│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日10時│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0時28│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28分01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分01秒(偵一卷第1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前往)││0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2│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2日16時│鄉錦湖村北│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6時4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49分24秒│馬抽水站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分24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前往)││0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3│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蔡宏昌(│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4日15時│鄉錦湖村堤│與友人陳│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15時2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8分38秒│防邊某廟前│志忠共同│非他命1小包│分38秒(偵一卷第12│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前往)││0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4│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4日16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6時5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56分48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48秒(偵一卷第│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139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5│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日18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0日17時59│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16分02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02秒、同日18時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分02秒(偵一卷第13│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9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6│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2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1日19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1日19時14│參年。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14分46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46秒(偵一卷第13│,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後之某時│涵洞│││9頁)│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7│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呂基標│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5日18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5日18時10│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31分36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18秒、同日18時3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分36秒(偵一卷第13│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9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8│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3日21時│ 鎮新岑里台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21時02│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02分29秒│17線某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29秒(偵一卷第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3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29│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日23時│ 鎮新岑里新 ││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3時10│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7分22秒│塭加油站前││非他命1小包│分12秒、同日23時27│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分22秒(偵一卷第16│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3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0│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邱保安│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4日23時│鎮新岑里台││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23時11│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11分43秒│17線路旁││非他命1小包│分43秒(偵一卷第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3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1│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翁振義│乙○○以3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4日19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4日18時52│參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仟元│││06分07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57秒、同日19時16│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分07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5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2│97年12月│嘉義縣布袋│翁振義│乙○○以3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日20時│鎮新塭里東││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5日19時31│參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參仟元│││01分05秒│西向快速道││非他命1小包│分42秒、同日20時0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路下│││分05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5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3│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翁振義│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4日20時│鄉錦湖村快││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4日19時57│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3分03秒│速道路下之││非他命1小包│分21秒、同日20時23│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涵洞│││分03秒(偵一卷第15│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5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4│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3日18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3日12時48│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18分56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51秒、同日18時1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分56秒(偵一卷第1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外│││4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5│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9日21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9日21時2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26分29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29秒(偵一卷第1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4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外││││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6│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郭欣華│乙○○以1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2日19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2日19時36│貳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36分01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01秒、同日19時48│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分22秒(偵一卷第18│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外│││4頁)│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7│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蘇志河│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7日14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7日14時16│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16分24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24秒(偵一卷第1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5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外路邊││││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38│97年12月│臺南縣北門│蘇志河│乙○○以4000元│①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3日9時│鄉錦湖村鰻││之價格,販售安│②97年12月13日9時12│參年陸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元│││12分25秒│池高幹46右││非他命1小包│分25秒(偵一卷第1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後之某時│2電桿旁工│││5頁)│抵償之;扣案LG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門││││寮外路邊││││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張)沒收。│└──┴────┴─────┴────┴───────┴──────────┴───────────────────┘